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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常见行为非法传销犯罪手法

更新时间:2020-04-24 07:12点击次数:

洗钱罪最常见的行为是哪些。

  其一,利用金融机构,包括:伪造商业票据,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用票据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信贷回收,利用期货,期权洗钱。

  其二,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包括:成立北京律师事务所匿名公司,隐瞒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利用假财务公司等机构进行洗钱。

  其三,通过商品交易活动,洗钱者可能会因受到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严格限制,在短期内无法方便地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但大量持有现金对犯罪组织来说是极其危险的,为了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也是洗钱者选择的一种方式。

  其四,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账户保密的限制,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法律规定“例外”的情况,披露客户的账户信息即构成犯罪,二是有宽松的金融监管,设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等匿名公司,并且因为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情况非常困难。

  其五,其他洗钱方式,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所得。

  非法传销犯罪主要犯罪手法是哪些。

  1,以介绍职业,招聘兼职,从事新型项目经营,低成本创业等为名昌平区律师事务所,欺骗他人在本地或异地非法聚集,以面对面集中授课“洗脑”的形式,用“财富,梦想,荣耀,成功”等词语诱导他人参与。

  2,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假借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实现连锁销售,创建概念店,申办体验馆,出资购买区域发展加盟商的权利等,通过发展加盟商按层级收取加盟费吸引他人参与。

  3,以互联网,报刊等媒介发布“外汇交易”“股票投资”“纯资本运作”等“致富信息”,或推销“教育培训”“个人理财”“远程教育”等“虚拟产品”,引诱他人参与。

  4,以亲属,朋友,同乡身份介绍“新型营销”“全新致富理论”“网络营销”“网络倍增”“加盟连锁”等信息,组织所谓“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或举行招商会,推荐会,免费旅游并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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