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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寻衅滋事构成及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0-04-24 07:19点击次数:

寻衅滋事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犯罪中止:。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上是明确规定了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标准,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对于从犯是可以从轻处理的,具体情况下还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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