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这里所指的“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立案的目的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刑罚应罚性行为的进行追究,因此,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和一条兜底条款,(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律师事务所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侦查的构成。
1,主体,侦查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活动,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在我国,能够进行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对象,侦查只能针对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刑事案件,就没有侦查活动,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侦查中介是指联结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的侦查行为,即指侦查的各种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开的和秘密的两种手段,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调查工作是有原则区别的。
4,依据,侦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侦查中采取的侦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有的是由侦查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的,采取任何侦查措施,或进行任何侦查活动,不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都必须依法进行,绝不能自作主张,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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